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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列为今年重大立法事项

徐梦龙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9-04-13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报告对今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安排,明确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政务处分法即在其中。



报告指出,一年来,常委会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认真编制立法规划,召开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和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及时部署立法工作。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4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件。


在谈到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时,报告指出,要努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立法决策,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今年要抓紧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急需的法律,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国家机构有关法律制度。


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议民法典,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房地产税法、出口管制法、社区矫正法、军民融合发展法、退役军人保障法、政务处分法,修改证券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立法调研、起草,都要加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推进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的需要。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不再适用。监察法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明确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同志介绍,“制定政务处分法,将把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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